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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3-06        【 字体:  
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新《预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属地使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市本级。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应围绕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总揽全局,科学安排、兼顾各方。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五)绩效评价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结余统筹的原则。专项资金结余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拨付手续。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可行性负责,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确定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拟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二)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审核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拟定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由分管财政市长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果还有设立必要,由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区分对象和领域,采取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要减少直接补助方式,加大贴息、股权投资等间接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有偿使用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和完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力争实现“当年预算、当年支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二)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要共同搞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8日印发的《bt365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sywz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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