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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3-06        【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发生支出的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三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注重时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与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政法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法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资金支出计划,提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政法委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使用范围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使用时,市政法委提出安排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各用款单位对应急专项资金要单独建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用于本单位经费支出。

  第八条 审计、财政、政法委、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是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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