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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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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成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的通知》(吉委[1992]2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2010年10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省委、省政府1992年8月下发的《关于成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的通知》(吉委[1992]28号)中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部分,负责征收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及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和审核。

  (二)依据国务院2010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第四款、第六款规定,负责编制社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依据2010年11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负责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工作。

  (四)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2月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负责社会保险审计和基金资产管理工作。

  (五)依据2010年11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负责社会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六)依据2010年11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承担社会保险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依据2010年11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负责参保离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复核、调整及社会化发放管理。

  (八)依据2010年11月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负责接待、处理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的信访案件,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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