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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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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t365官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地方储备粮管理职能。

  (二)取消定购粮收购。

  (三)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计划;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意见。

  (二)承担市本级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市本级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市本级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粮食供应。

  (三)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国有及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制度情况。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本级粮食行政管理及行业指导。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的交流合作;负责市本级粮食流通及加工的统计工作;搞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掌握社会粮食供给、消费和库存的基本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市本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本级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六)负责市直粮食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

  (七)负责市本级粮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党群工作,制订和实施职工教育规划,组织粮食管理部门和专门人才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字综合、督查、保密等工作;负责绩效评估及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和考核工作。

  (二)调控科。研究起草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粮油盐应急预案;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抓好粮食产、购、销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会审汇编;负责粮油市场价格调查,建立粮油盐价格监测体系,落实粮油盐价格报送制度;负责粮食产销衔接运输协调;编制粮油工业发展计划,统计报表;负责粮油加工业行业管理及相关统计;指导和推动粮食产业化及粮食科技进步与推广工作;负责军粮供应、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财会审计科。指导监督粮食企业贯彻实施会计制度和财政、金融、税收改革;规范直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监测粮食行业经济运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四)仓储基建科。研究提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粮工作,检查指导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储粮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农户科学储粮;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和基建投资统计。

  (五)监督检查科。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社会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质量标准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粮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市直辖区内《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年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粮食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纪律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市直粮食信息、法制宣传、信访接待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党办主任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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