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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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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t365官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三)取消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责。

  (四)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下放到县(区)。

  (五)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批下放到县(区)。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本级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监督各项水利规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市本级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本级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市本级水资源公告。

  (三)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编制市本级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第二松花江松原市城区段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第二松花江松原市城区段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市内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市本级水利行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编制、审查市本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市本级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和制定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及有关规定和细则。

  (七)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市在建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指导。

  (八)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打井配套、节水灌溉、灌涝区治理、乡镇供水、防病改水、人畜饮水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市本级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本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bt365官网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和跨县(区)渔业工作。负责市本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水生植物病虫害及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负责市城区自然江河的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与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渔业纠纷。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对市本级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市在建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市本级水利队伍建设;承担水利、水产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承办文字综合、督促检查、文秘档案、政策研究、保密保卫、会议组织、制度建设、后勤管理和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科。拟定市本级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市本级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各项水利规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水利统计工作。

  (三)水政科。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工作;拟定市本级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局属各单位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县(区)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本级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和竣工后的评价;负责市本级水利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五)农田水利科。对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灌涝区治理、农村节约用水和农田水利工程予以协调、指导。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六)水产科。拟定市本级水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开发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水产业的政策措施;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水产综合统计工作;发布水产信息。

  (七)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水利、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水行政和渔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和渔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市本级水利科技推广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起草局党委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思想、理论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工青妇工作;组织开展好各种文体活动;检查督促各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党委汇报;负责科级干部的考察、任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党办主任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部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部门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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