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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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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t365官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民间组织执法监察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市本级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贯彻执行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研究拟定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计划财务科。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四)优抚安置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审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款;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承办中央和省财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全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管理规定,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公益金的使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慈善救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域内外收养登记协调事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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