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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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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松原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t365官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省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七)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项事业发展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负责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民族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民族关系及因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参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项社会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发展资金”等项目的确定、呈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分审批,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等事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财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宗教科。贯彻和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宗教状况,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道教方面的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市宗教团体的指导;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对寺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进行任职备案;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指导宗教对外交往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对市级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内部使用、印刷宗教出版物进行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涉及宗教的出版物进行鉴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经费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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