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 >> 政府组成 >> 市政府组成部门

松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来源:                 【 字体:  

  根据《关于同意松原市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函》(吉编行函〔2013〕211号),设立松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的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接的县(市、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给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接的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给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2、市本级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3、外国医疗团体来松原市辖区内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市本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全行业管理。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各项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研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政策,落实社区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

  (五)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医院复核评价、医师资格管理、医疗机构毒麻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公布等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工作。

  (七)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和新技术开发;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及职业、放射、学校、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应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核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市本级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松原市辖区内短期行医审批;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

  (九)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编制标准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宣传等服务网络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十)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抓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受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事业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发展现代化。

  (十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三)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组织并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十五)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度的执行、审查、监督、协调、政策解释等工作;负责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负责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督查;负责人口计生事业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督导和检查落实;负责研究探索新时期城乡人口计生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

  (十六)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市本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十七)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考核全市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九)编报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支出的预决算、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十)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市委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受理;协调指导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贯彻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卫生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卫生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及时协调处理涉及卫生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负责全市国外卫生和计划生育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基本建设、装备、国有资产管理。

  (三)法规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对其他部门起草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组织听证和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情况的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员教育、考核、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 医政医管科(医疗改革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推行和完善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在我市召开的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市委保健对象重点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松原市药品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出域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及域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五)中医药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和协调管理全市医疗及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及研究机构;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国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相关单位提高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促进中医药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推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播与继承发展。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组织调度全市的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治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法定传染疾病报告、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水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学评价工作;组织对职业病诊断;承担市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七)基层卫生科。落实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及各项基层卫生工作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并协调、组织、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的实施;承担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科。贯彻执行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和病残儿童的医学终审鉴定工作;依法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宣传科技教育科。拟定全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科技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卫生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卫生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卫生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与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养规划,选拔市级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档案;负责制定全市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重点专科发展规划,确定优先发展专科和重点发展领域;组织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科普教育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并组织考核,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全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战工作、妇女工作、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团委及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拟订全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对机关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5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3名(10正3副),另核定机关党总支书记职数1名(正科长级);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拟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议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尽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机关机构改革后,由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sywz04)
【E-mail推荐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