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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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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 和《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bt365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办发〔2014〕13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松原市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机构或职责调整

  无机构或职责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工作;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工作;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四)负责代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七)负责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总量,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科

  (三)档案管理中心

  (四)资产保全科

  (五)归集科

  (六)会计核算科

  (七)稽查科

  (八)信息科

  (九)信贷科

  (十)江南分中心

  (十一)江北分中心

  (十二)前郭管理部

  (十三)扶余管理部

  (十四)乾安管理部

  (十五)长岭管理部

  内设机构职责根据本单位主要职责自行分解。

  四、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1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55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6名。

  五、领导职数

  核定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职数3名(正职1名,副职2名)。

  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1名(17正14副)。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规定未明确前,维持原机构规格待遇不变。

  (五)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七、附则

  本规定由松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松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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